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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投案脱保是否认定自首

发布时间:2023-01-19 11:51:12

法律规定中投案脱保可以认定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法律规定中投案脱保是否认定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人脱离了办案机关的控制,则案件回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在案的状态,因此其脱逃后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投案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在实质上没有差别。

法律规定中投案脱保是否认定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规定中投案脱保是否认定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投案自首后取保,庭审后拒绝到庭,是否认定投案自首?

应当按自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上述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是指自动投案后又逃跑,此后没有再次自动投案的情况,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情况。

关于投案自首的最新法律规定

自首 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几点,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 犯罪嫌疑人 ,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 劳动教养 、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因盗窃取保候审之后逃跑,在公安“清网”时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政策、法律依据?

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只要他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符合自首的全部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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