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偷废铁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年以下。
偷废铁判几年要看其盗窃财物的价值是多少,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价值以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生铁,又称废铁。是指生活中的铁质废弃物或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铁金属废料、铁屑等。
根据问题描述,首先废铁一般不认为是无主物,废弃物,丢弃物,是可以进行作价并且归所有人所有的。如果500元达到当地的盗窃罪立案标准,则涉嫌盗窃罪。其次看偷盗的次数,如果是多次偷盗,存在主观上有故意。最后,三人一起偷盗,属于共同作案,如果构成犯罪涉嫌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
关于题目描述中的“三人偷500元废铁”是否成立盗窃罪,一般需要评估赃物的价值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第二是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第三是看三人盗窃的主从关系如何。首先废铁一般不认为是无主物,废弃物,丢弃物,是有所有人所有的,废铁的价值需要通过估价的,也即赃物的价值,另因我国各个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太一样,如当地500元数额已超过本地盗窃案立案标准,则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500元没有达到当地的立案标准,也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不涉及犯罪。另外题目中所说“三人”如果是一起作案,共同偷盗,涉嫌共同犯罪,然后需要根据在盗窃中的作用确定主谋以及从犯。最后就是三人是第一次偷盗还是多次偷盗,如果是多次偷盗,说明主观上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三人盗窃公司废铁一万一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