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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亲索要财产

发布时间:2023-01-14 01:42:25

再婚的父亲要求女儿交出代为保管的财产,女儿则因不信任继母而拒绝交还。9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财产纠纷案,

1998年6月,原告阮某妻子去世时,原告将其10万存款交给被告(其女儿)保管。2002年3月,原告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结为合法夫妻。2004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把原有住房卖掉购买了现住房屋。2009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存款及购房手续时,被告不予返还。2010年7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10万元存款及购房手续。

再婚父亲索要财产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并非不给原告存款和房产手续,而是考虑到原告已年近六旬,继母有过两次婚史,万一将这些东西全部拿走,其父就会人财两空,故不愿意给付。原告则态度坚决,要求被告立即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该笔存款及房屋手续被告无论是否愿意,都应给付原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认真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采取情、理、法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打消了双方当事人的种种顾虑,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的存款;房产手续仍由被告继续为原告保管。

如何做才能避免父亲再婚后的财产纠纷?

1、您父亲再婚,作为子女来说,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是否要求对方做体检,取决于您父亲的决定,您可以与您父亲协商沟通,进而要求对方作身体检查;

2、要避免您后妈分割你们家的财产,可以通过书写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对应财产的归属,不过这样的协议必须您父亲和后妈签字;

3、对于您的钱,若不想被后妈分走,可以每次给您父亲钱时都写一个赠与协议,注明对应款项只赠与给其一个人,与后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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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如何约分父亲的财产

二婚一般情形下是没有权利分老婆父亲的财产,但是特殊情形除外。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写明有权继承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亲赶在儿子未成年前再婚并私吞房款,该如何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

父亲赶在儿子未成年前再婚并私吞房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名父亲涉嫌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理应将房款还给儿子。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监护人应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子属于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儿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父亲和母亲的房产。

一、父亲不得私吞儿子应该继承的房产,涉嫌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房产是父亲和母亲共有的,儿子作为第一继承人理应继承房产。父亲把唯一一套房子变卖,儿子从此没有了去处,还将购房款私吞,违反了我国的法律。父亲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还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儿子可以要求法院索要父亲的部分购房款,用来保障未来的生活

这名父亲在变卖房产的时候,是没有经过儿子同意的,儿子可以向法院诉求,要求父亲赔偿损失。房产一共卖了202万,应该拿出101万元,弥补儿子的损失。同时这名父亲做的也是非常不合格的,变卖房产为娶妻,却没有给儿子留下活路,也是非常令人悲痛的。如果父亲拒不履行应尽的责任,儿子也可以到法院状告父亲,法院会强制执行父亲的财产,把钱赔付给儿子。

三、父亲再婚无可厚非,不过做任何事情前还要去认真考虑儿子的感受

父亲既然要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就应该为儿子以后的生活负责。迎娶新妻子进门之前,不要忘了家中还有一个等待抚养的孩子。房产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变卖的,不然的话孩子长大以后无处可去,只怕会落得个众叛亲离的下场。

那么,你认为这名父亲作为监护人合格吗?

新婚姻法父亲再婚房产和资产问题。

关于财产方面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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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继母的儿女向父亲索要钱财,我该如何处理呢?帮帮我吧,谢谢,加急!

一、继母可以向父亲要扶养费,只是不可能索要“继母再婚后13年间退休金的一半”,因为前十三年的扶养义务你父亲已经尽过了.

二、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规定夫妻间年老体弱后可以解除相互扶养的义务,也许你父亲已经不能在行动上给继母以关心照料,但你父亲的经济条件相对好些,因此经济上给继母适当的照料还是在所难免.

三、继母的子女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是绝对逃避不了的,他们也得出钱出力照料母亲,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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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可能会根据各方的经济情况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你父亲所要承担的扶养费。总之肯定不会判令由你父亲承担全部费用。

母亲去世后,父亲又娶是否需要分割她的财产?

一,母亲死后,父亲再婚,遗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母亲有遗嘱的,按母亲的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在母亲的子女(包括养子和非婚生子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母亲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配偶(你父亲)之间,按法定继承来平均分配遗产份额。需要特别说明的事,你的父亲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拥有夫妻财产一半的所有权,剩下的,才是你母亲的遗产,进入分配。

二,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父亲再婚后并没有和继母进行登记的怎样分配财产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合法夫妻,也就不受《婚姻法》保护,如果双方过不下去了,不属于“离婚”,而是“解除同居关系”,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而另一方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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