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法律对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1-19 12:05:49

法律对简易程序的规定:

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法律对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院简易程序适用法律规定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对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处罚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简易处罚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对民事 诉讼 的简易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作了规定,内容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 传唤 当事人和 证人 、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 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 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 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 辩护人 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 刑诉法 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 自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 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包括三年) 刑罚 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诉书 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 公诉人 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综合上面所说的,简易程序要比一般程序要简单很多,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使用,简易程序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这样才可以直接办理此案件,所以,我国对于每个案件都有处理的方法,尽量的可以使坏人绳之于法,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而行政机关有法定依据;以及依法应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三条

法律对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本文【法律对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