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可以买卖。居住权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完成设立登记的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进行买卖时产权人不得清退居住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