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对物予以直接利用、实际支配、实际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