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破产清算顺序不一定需要备案,并非所有公司在清算程序完成之后均需要进行备案,只有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清算后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