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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9:50

当事人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以及可以证明抵押人的处分权和抵押物的价值的材料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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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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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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