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是法人,合伙企业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委托代表,与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相当。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企业名义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