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造房屋的,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建造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非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以取得所有权,违建需要限期拆除。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