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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23-01-19 13:13:15

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检察院如何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检察院执行死亡现场要旨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保证执行死刑工作依法、准确、文明和规范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核实执行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二)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情形的,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四)执行死刑后,监督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

(五)发现和通知纠正执行死刑活动中的违法情况;

(六)履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四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由与执行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五条 承担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本院公诉部门承办本案或者熟悉本案案情的检察人员履行临场监督职责,但是对于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履行临场监督职责。

必要的时候,检察长应当到执行现场对临场监督工作进行具体指挥。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的时候,应当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司法警察负责临场监督人员进入和离开执行现场前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核实本院是否在交付执行三日前接到执行人民法院临场监督通知,并应进一步熟悉本案案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一日前将执行临场监督任务的人员情况通报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不得将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人员带入执行现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三)判决或者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四)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九条 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在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建议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本院检察长报告。检察长认为暂停执行建议正确的,应当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建议;认为暂停执行建议不当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及时制作《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制作《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逐级对案件提出意见,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重新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有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第十三条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督,

第十四条 执行死刑完毕,法医验明罪犯是否死亡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督。检察人员对法医出具的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出。

第十五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对形成的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执行死刑后,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执行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同时应当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死刑临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死刑如何执行

死刑执行有以下流程:

检察院如何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1、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

4、执行后,书记员应写成笔录;

5、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执行死刑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 刑法 作为我们国家的第一大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意味着他的权力特别重大,那么 刑事诉讼法 执行死刑 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国家刑法的规定来看, 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我们一起来往下看。 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死刑的监督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第 一审 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口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被判处 死刑 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 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 公诉 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4)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 立功 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 继承人 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所以,阅读过本篇文章之后,我们已经清晰的认识到了刑法作用,国家的第一大法是有多么重要了,那些在将要执行死刑的人也是罪有应得,如果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死刑的规定是什么,相信读者,也有了自己的判断,以上就是关于 刑事诉讼 的全部内容。

死刑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有以下三种例外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看最终是否执行死刑: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是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执行程序的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检察院如何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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