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汪家乡村民徐老汉早年丧妻,含辛茹苦地将独子徐火生抚养成人。1996年春天,徐火生与邻村姑娘李凤兰喜结良缘。可是结婚后第二年,徐火生在一次劳动中不幸从工地坠楼身亡。徐老汉被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击垮导致精神失常,有时甚至大小便失禁。此时李凤兰没有嫌弃公公,而是一直对其悉心照料。后来,李凤兰与他人再婚,但仍继续将徐老汉接到家中尽心侍奉,还四处为老人寻医问药。2003年1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一幢价值3万余元的房屋及存款2000元。徐老汉的亲属认为李凤兰已再婚,属外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便擅自将遗产分给了徐老汉的两个胞弟。李凤兰遂于2003年11月向法院起诉。
万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凤兰在丈夫徐火生去世后和与他人再婚后,均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两个胞弟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法院依法判决由李凤兰继承徐老汉的遗产。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律分析:《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凤兰虽然再婚,但她在丈夫死后,承担起了赡养公公的主要义务,因此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您好,丧偶儿媳能否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要求其对公婆尽主要的赡养义务,但是其是否再婚的行为并无关系,并不因此改变其法定的继承地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对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且在再婚之后,其子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如果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则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您好!
可以的。
因为你留了有效的遗嘱:我的房子由儿媳妇继承。所以儿媳妇就可以得到房产。
因为儿媳妇代替了这家人的子女 赡养老人、照顾老人,所以可以把房产留给儿媳妇。
提起二婚配偶继承父母遗产,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关于再婚夫妻遗产继承权问题,另外,还有人想问二婚家庭中的遗产继承,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再婚配偶有继承父母的遗产权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再婚夫妻遗产继承权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二婚配偶继承父母遗产
1、二婚配偶继承父母遗产:关于再婚夫妻遗产继承权问题
一,再婚家庭的继承权问题: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再婚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
3,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其配偶(现任)、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都是法定序位继承人;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
5,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找:网页链接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调解会调解或者向提起诉讼。
2、二婚配偶继承父母遗产:二婚家庭中的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再婚配偶有继承父母的遗产权吗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分割遗产时,首先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或者母亲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以上就是与关于再婚夫妻遗产继承权问题相关内容,是关于关于再婚夫妻遗产继承权问题的分享。看完二婚配偶继承父母遗产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婆遗产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儿子健在的情况下,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儿子继承的遗产,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则需要平均分割;如果是丧偶儿媳,并且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是有权分割遗产的。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再婚家庭子女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
再婚家庭子女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继承权这个引发的纠纷案件是很多的,而且再婚重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没有血缘关系,以下了解再婚家庭子女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
再婚家庭子女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1
一、父母再婚后子女有继承权吗?
按法定继承序位来继承,再婚后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抚养关系的,那么也有对方当事人的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为遗产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当事人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
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再婚家庭子女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2
再婚夫妻的子女继承权如何规定?
双方的子女没有直接继承权。
1、亲生子女对自己的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
2、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继子女无继承权。
3、婚前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不会变为夫妻财产。
4、有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之间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再婚家庭子女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3
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是怎样的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
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