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失去意义。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