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抵押动产的,可以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