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限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规定有义务在登记机构进行查询的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