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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时对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01-14 02:00:25

再婚夫妻离婚时对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醉学网

律师按: 在离婚诉讼中,特别是在上海,经常会遇到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事特别复杂,涉及的人员,矛盾比较多,在夫妻离婚中,如果涉及的财产有安外第三人的份额,那么法院一般是告知另行起诉的。

【案例】年逾50岁的王先生最近有些郁闷,他在去年和杜女士的再婚如今看来是失败的。这场婚姻在王先生看来,一开始就和动迁利益捆绑在一起,当杜女士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后,王先生就发现杜女士和他逐渐疏远,甚至不再和他见面。最终,王先生将杜女士告至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得40万元动迁款。

王先生和杜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先生与前妻所生一女随他共同生活,而杜女士与前夫所生一女随杜共同生活,双方的女儿均已成年。

王先生和杜女士生活在一起后,一开始的感情还可以。之后,双方为房屋动迁费问题意见不一,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王先生诉称: “因杜女士称她的住房要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我们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将我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该地址。”

结婚后,王先生得知杜女士因动迁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杜女士不再与王先生见面。王先生认为,杜女士的行为对他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得110万元动迁款中的40万元,并要求离婚。

“动迁房屋是我父母的私房,动迁时我和王先生两人分得动迁款55万元。”身为被告的杜女士在法庭上称: “我们的婚姻持续时间短,我同意给付王先生和他的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审理中,王先生与杜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王先生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坚持要求分得40万元,杜女士只同意给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该案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据此判决准予王先生与杜女士离婚。

离婚后拆迁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离婚拆迁补偿分配如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另一方无权获得拆迁补偿;征收差价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拆迁补偿双方一人一半;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该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夫妻离婚时对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1.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2.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房子拆迁过了,再婚,然后离婚,然后分的安置房,男女双方该如何分配?

房子拆迁过了,再婚,然后离婚,然后分的安置房,男女双方该如何分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子属于婚前的,那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在婚后的,那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是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为家庭做出付出贡献的一方的原则进行分配。

《民法典》规定当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而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受到大家的重点关注,而房产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住房就是拆迁安置房,很多人对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都不是太了解,那么拆迁安置在内的房屋分割是怎样的呢?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方式:若该拆迁房屋系方的个人房产的,则拆迁补偿款也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则应当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后出现动迁房的赔偿问题

离婚后动迁房的赔偿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 被拆迁房屋 是夫妻共同财产,则 拆迁补偿款 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再婚夫妻离婚时对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1、拆迁房属于私房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 房屋所有权 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2、拆迁房属于公房 (1)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 (2)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3)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3、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 (1)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 房屋拆迁款 。 (2)如果继承人是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离婚的时候大多数的夫妻都会将分财产时的重点放在了房子的问题上,有的时候很巧合的遇到了拆迁却又碰上了夫妻离婚,此时就需要看这个动迁房的属性是二者一起拥有的还是个人的财产,如果是个人的就没有所谓的赔偿问题,但是如果是两个人的就需要平分。

离婚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在农村征地 拆迁补偿 过程中,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补偿款是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予以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包括: 工资 、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 继承 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其他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由于补偿款是在婚后取得,也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补偿款是对被 征地 农民因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归失去土地的农村所有。 以上两项意见都有存在的意义。实际上,在 离婚 时对于取得的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看夫妻双方的户口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即均为 农村户口 ,则此征收补偿款均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农村户口,则需要具体区分考虑。在农村征地 拆迁 补偿中,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分别为 宅基地补偿 款和房屋补偿款。 就房屋补偿款而言,由于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也是有权分得应得的那份房屋补偿款的。 就宅基地补偿款而言,我国实行的 宅基地 政策,宅基地承载了对集体成员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非农业户口是不得购买宅基地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宅基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分割、取得宅基地补偿款,就会对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基于其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财产权构成侵犯,并且不利于农业户口的一方今后的生存保障。因此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即其无权分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 房屋补偿款主要依据双方的户口具体分析。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其中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屋补偿款但是不具备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权利。

离婚后房子征收,怎么分配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时,由于房屋只属于夫妻一方,则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离婚拆迁补偿款不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女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女方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被拆迁的,房屋拆迁款属于夫妻共有,如果以后一旦离婚,双方可以平分这笔钱。当然,房屋拆迁是发生在结婚之前的,应当是个人财产,离婚后还是归个人所有。

离婚时如何分割征地补偿款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则补偿款另一方无法要求分割;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子拆迁过了,再婚,然后离婚,然后分的安置房,男女双方该如何分配?

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决定。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2、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偿差价的安置房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即使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分割。

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离婚后前夫家拆迁我能分到补偿吗

离婚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拆迁房为私房且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拆迁房为私房且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归房屋所有权人。

3、如果拆迁补偿款包括了对人口的安置补偿费,则夫妻离婚时可以主张分配属于自己的份额。

4、拆迁房是公房且为一方婚前取得,婚后所得的拆迁补偿,在离婚分割时,则要考虑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共同居住人的因素,如果对共同居住人也进行了补偿,那么共同居住人也有权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

再婚夫妻离婚时对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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