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下列情形: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