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房屋买卖公证违反合同义务的会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办理公证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