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可以进行多次抵押,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产的价值。并且抵押人需要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不得恶意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