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划分标准:
1、根据名义划分。以所属行政机关名义做出的,属于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则属于个人行为。
2、根据作出行为的原因划分。机关行为是为了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而个人行为是出于个人意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行为主体标准: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2、行为意志标准: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职责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出于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意志,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
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具有公务意志,则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公众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应认定是公务行为。
3、行为内容标准:确定公务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仅要看主体身份和行为的主观意志,更要看行为的客观内容。
在实际职务行为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一是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三是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行为
关键是看其行为是否与其职责密切相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称为职务行为,也就是你所谓机关行为。
考试答题则:
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其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侧属个人行为;
2、其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
3、其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一、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的依据是什么?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只需要知道什么是职务行为就可以了,不符合这个的就是个人行为 行为特点 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二、《 民法典 》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三、相关法律 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 诉讼 ,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赔偿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3)《关于禁止 商业贿赂 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应该说,要想知道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实际上我们就是重点来了解一下职务行为的具体概念。职务行为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自己的职务的,在履行职责的这样的一种活动都称之为职务行为,又或者说,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最关键的就在于职务行为都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