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管辖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出现法定情形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