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期限是40至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