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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23-04-21 11:54:59

不动产能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取得房产的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后一般认定为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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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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