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不可以只凭流水定罪。流水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但是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是的。不立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查银行流水的。一般只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立案后,为侦查、起诉和审理案件的需要,才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法律分析:银行流水是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的,但只有这一份证据不足以确定洗钱,更不足于判刑。警方肯定还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资料:
1、银行流水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但是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如果仅仅只有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很难据此定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单位犯钱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此,应作广义理解。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还包括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例如,帮助他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得的报酬,也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既包括上游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也包括没有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收益(参见后述内容)。
5、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犯罪,对此,没有必要再作限制解释。因为刑法第191条明文规定的毒品犯罪,当然包括了所有的毒品犯罪,刑法理论不能没有根据地随便限制毒品犯罪的范围。例如,帮助他人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所获得的报酬,因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从被包庇者那里获得的报酬,也都应当认定为毒品犯罪所得。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以黑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财产犯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所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是洗钱罪的对象。
(3)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4)贪污贿赂犯罪究竟包括哪些犯罪,还值得讨论。
不能定罪,证据必须要认证、物证全面,真实有效,才能定罪。遇到这种情况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公账户流水指的是银行客户《公司客户》(开设基本对公账户)其对公银行账户上一段时间与银行发生存取款业务清单。
银行流水的进项主要表现方式:进项表现贷方,出项表现于借方,主要有卡存、现存、转入、工资、续存、网银转账、货款、劳务费等。
信用卡对账单:贷记卡账户的交易记录,是银行给客户的交易对账单,只能当做交易记录看待,不是银行流水记录。
流水账单:
个人流水:个人半年内的交易明细、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
工资流水:个人有在公司工作,并且公司有为员工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流水,每月工资银行代发,银行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
大额个人流水:个人半年内的交易明细、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个人生意往来流水体现。
个人异地流水:个人半年内异地交易明细、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非理财金卡用户异地转账、取现需扣手续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银行流水账单
警察单凭转账记录不能定罪。
没有借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时仅凭转账记录是不能起诉定罪的。
转账记录只是表明资金的流水(也就是资金的来往),可以证明已经把钱借给了他人,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必须有另外证据证明,此转账记录不是归还借款或其他业务往来。
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证据制度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