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