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股东指的是债务人为公司时,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且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此时负有偿还义务的股东属于到期债权股东,需要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