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被征收人应当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房屋拆迁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