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当以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