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2003年再婚。在和继母生活的这6年里,所有的生活费用全由我父亲一人承担。父亲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和一套房子的租金。 2008年底继母把她儿子也带进了我家住,仍然不对家里的生活费用给予任何补贴。现我父亲肝病复发,每个月大部分开销是医药费,所以希望继母也能贴补点家用,但对方仍不愿意。请问:如果我父亲提出离婚是否要对继母做一定的赔偿?
李小姐
【解答】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只有在您父亲有上述行为时,并导致离婚的,您继母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离婚时,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您继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亲再婚后又离婚的话。就应该判定一下这个财产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如果这个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话,那么就是都属于乙方的,如果要是婚后财产的话都是要进行平分的。抚养权也是根据双方的能力来进行划分的,有的人可能在争夺抚养权上面特别有意愿,法官也是会考虑这一点的。不过一般情况下都是会把这个抚养权给母亲的,因为法庭会认为母亲是更加能够去照顾这些孩子的。
不过如果夫妻强烈的要求想要去抚养孩子,并且也是有能力的,那么法官也是会考虑这点的。如果谁是婚姻过错的一方,法官是绝对不会偏向他的,如果是是婚姻过错的一方,那么他有可能会失去抚养权,也会失去财产的最多分配权。
在发生这种案件的时候,还是应该给自己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就算是没有办法去找那种专业的律师,也可以去找公益的律师,公益的律师,是会免费的帮助别人去打官司的。也不用怀疑他们的专业性,他们只是政府会给他们一些津贴,所以这算是政府对于人民的一种优惠政策。有很多地方都有这种公益律师就可以去找他们,不过可能因为申请的人会比较多,所以这种公益律师会比较繁忙,所以自己一定要提前去申请。
当自己找了一个律师之后,就会变得更加有底气,可以把自己的优势可以跟律师去讨论,然后找到一个合适的点去为自己辩护。这样就有利于自己权益的争取,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尽量为自己多争取一点,并且抚养权争夺的时候也能找到对于自己有利的点。律师还是非常厉害的,一定要相信他们的专业性。而且孩子的意愿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孩子偏向于跟父母的哪一方生活的话,法官也是一定会考虑的。
父亲再婚后离婚分割房产的这件事情子女是没有权利参加的,这和父亲再婚、离婚并没有任何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财产权都是相互独立的。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你爸爸再婚后离婚,离婚时,你爸爸和后妈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他们婚后所得的财产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特别约定,还需要看约定内容。因此,若你想问财产分割情况,首先还需要判断他们二人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