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同担保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担保;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担保的;
(三)为外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