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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具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1 14:49:49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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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4、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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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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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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