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私揽小区广告收入业主可以采取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停止私揽小区广告收入的侵权行为,并且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