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2、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3、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