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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怎么行使

发布时间:2023-01-19 17:58:44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行使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怎么行使



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经过本文的介绍,大家也都了解了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是什么,熟悉不安抗辩的成立条件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权利不是凭空存在的,必须有成立条件。大家在获得了抗辩权之路也要依法行使抗辩权,确保权利的行使过程符合法律的要求,任何超出法律规范行使的权利也是无效的,法律也是不认可的。

不安抗辩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一、怎样行使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 二、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就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即指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 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简述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3. 不安抗辩权 。 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怎么行使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抽逃资金等非法行为,或发现其有不想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司法审判中,若对方当事人以非法停止行使义务为由请求赔偿其损失。

担保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来看,担保人是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被经常使用到,而担保人更多地则是行使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并未被法院强制执行债务的偿还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怎么行使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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