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从事生产、制造、修筑、装配、修理等过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表现与上罪同,不再赘述。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观上为过失,即对于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为武器装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
3、主观上是过失;
4、客观上行为因为过失提供了不合格军事设施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讯指挥器材、侦察器材、军事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事车辆,等等。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国库、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寻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部队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对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要求必然引起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过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