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包括有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其中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