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作为的话,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或者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话,业主是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