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构成抽逃出资。但如果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构成股东抽逃出资前提条件:
1、公司已有效成立;
2、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
3、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4、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