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下列条款: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