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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04-21 18:07:30

动产质押的特征:质押的客体是动产;质押的方式是需要交付动产,即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押的设立时间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质押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押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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