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如下:
一、建筑工程所有工作内容按照设计图纸全部施工完成,包括室外散水以内部分,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