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如下: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