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如果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并且购买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有效,配偶可以要求独自出卖房屋的一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还没有过户,或者第三人明知一方没有处分权依旧购买房屋的,配偶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