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问题: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当事人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以及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