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要回的。房子的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能够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则房子就可以要回来,但是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则房子属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人所有,是无法要回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