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无效造成的损失如下:
1、对于出卖人而言,损失的主要是买受人在房屋居住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用;
2、对于买受人而言,损失的主要是缔约费用,以及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