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转让过程中遇到的误区如下:
1、以为没有房产证也可以转让房屋;
2、以为夫妻共同财产,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个人拥有房屋处分权;
3、以为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同时转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