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形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
2、房屋主体质量合格;
3、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还是不交房的;
4、实际面积与承诺面积误差在3%以外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