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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不可以追回

发布时间:2023-04-21 19:29:34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一般是可以追回的,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房子已按法定程序过户给善意第三人的话,夫妻另一方可以向出卖房子的这一方请求赔偿,承担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不可以追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不可以追回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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