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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21 19:52:13

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如下:首先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另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有哪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有哪些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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